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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2616,汉族,文盲,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东港街道山海大观工地打工期间,多次在该工地1、2、3号楼内盗窃废旧铁材料及边角料,并先后4次将窃得的废旧铁材料及边角料(共计价值人民币226元)以0.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李某某,分别获赃款37元、45元、51元及48元,总计181元。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东港街道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手机通话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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