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马**,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32002********,回族,系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马**在荥阳市**镇**村**号家中将其母亲捡到的一部vivo白色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破解后,将该手机微信上的3697.54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现赃款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耿**的陈述;3、证人刘**的证言;4、调解协议;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龙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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