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91999********,哈尼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1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来到蒙自市**小区欲实施盗窃行为,其发现**幢**单元**室家中没有开灯,且一楼窗户敞开,马某某从窗户爬入房屋,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现金33000元盗取,并原路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红河县家中,电话18313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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