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251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派出所,现住陕西省蒲城县重泉路**小区,蒲城县顺丰速运营业点**区域送货员。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自己是蒲城县顺丰速运营业点**区域送货员身份,在负责分拣自己片区的快递时,将其他片区的一个装有两部华为NOVE-6SE.8+128G内存手机的快件混入到自己快件中盗走,后将其中一部自己使用,将另一部手机送与他人使用,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被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2199元,合计:4398元。
2、2020年4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自己是蒲城县顺丰速运营业点**区域送货员身份,在负责分拣自己片区快递时,将其他区域的两个手机快件混入自己快件中盗走,其中一个快件装有两部华为保时捷-MATE20和华为NOVA6手机,另一个快件装有华为P40手机一部。后将一部手机藏匿于家中,两部手机以4600元出售给他人,变卖后所得赃款全部挥霍。马某某的行为导致顺丰速运公司赔偿发货方损失达10828.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全部追回,经鉴定华为保时捷-MATE手机被盗时价值5800元,华为NOVA手机被盗时价值2999元,华为P40手机被盗时价值4488元,合计:132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
3证人王某某、翟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田某某、刘某某、惠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锋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零散材料六页;
3.物证:手机两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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