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0********,回族,无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社**附**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园**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次日交办至我院审查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日12时2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城中区**街“****”店内,趁被害人刘某某买完东西付款时不备,将被害人放置于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牌6splu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将手机变卖,赃款已被挥霍。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20]4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2887.50元。
2020年6月8日11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内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20]46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扒窃作案一起,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8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善中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交办案件通知书、量刑建议各壹份;
4.光盘贰张;
5.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