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户籍地住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厚德路段路灯处,采用钳子夹断电线的方式,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事务中心的三处路灯的电缆线夹断后盗走,后销赃给他人获款2000元。经丈量,被盗电缆线共计368.91米。案发后所盗的电线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查获赃款2000元。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电缆线估价价值4165元。
2020年5月27日,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捉获。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缆线、现金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颜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等鉴定文书;
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丈量记录等笔录;
8.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财物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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