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栋自行搭建房屋(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经事前共谋后,来到重庆市南岸区罗家坝公路边一工地,盗得被害人向某某放置在该工地的建筑用铁质扣件840套。刘某某联系陈某某前来收购,将被盗扣件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陈某某。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建筑用铁质扣件价值人民币3192元。当日,陈某某将被盗扣件以人民币3272元价格转卖给罗某某。同年9月7日,民警在罗某某处扣押涉案扣件840套,并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散页材料四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