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3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13日因盗窃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义乌商贸城二楼tt网咖直线店,趁被害人缪某某熟睡之际,将缪某某放置于032号机位电脑桌上的一包龙凤呈祥牌香烟,以及沙发扶手上的一部华为Nova5 Pro手机盗走。次日,被告人马某某把手机内的电话卡取出后将手机销赃,获利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华为Nova5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110元。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7-7珈蓝网吧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并依法扣押赃款人民币160元。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卡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
7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销赃获利系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60元退赔被害人,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检察官助理 莫海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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