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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坝州松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2001********,文盲,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松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于2020年4月27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经常在松潘县****村邓某某家拉豆渣饲养自己家中的牲畜,2019年12月31日6时许,马某某在邓某某家拉了豆渣后,发现邓某某和其老公张某某从家中离开,便翻墙进入邓某某家中,在邓某某家卧室墙上的黑色包中盗窃了520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020年1月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趁邓某某家中无人,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邓某某及其丈夫张某某及时发现后报警,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八次在松潘县****路实施入室盗窃,在上述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害人黎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被告人马某某盗窃过程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入室盗窃,盗窃被害人邓某某、黎某某人民币共计 22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则任

检察官助理:唐阳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松潘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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