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陈仓区**镇**村**组**号,无业。2008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经减刑后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陈仓区**镇**村,采用翻墙入院方式进入被害人付某某家中,在被害人付某某家西侧房间里,被告人马某某用平口螺丝刀撬开付某某家立柜柜扇,从中盗窃黄金手镯1个、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当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将盗窃所得的4件黄金首饰在陈仓区**镇**店内变卖,获得赃款12080元。经鉴定,被盗的4件黄金首饰价值为12207元。后其用5700元赃款购买苹果手机1部,该手机已被追回,剩余赃款全部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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