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鞍山公安局立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崔某某(已被立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0日7时许,到鞍山市立山区**早市伺机行窃,当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早市将一名女子上衣兜内手机偷走,崔某某在旁边为其遮挡打掩护望风,盗窃成功后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5、辨认笔录:马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富晓秋
代理检察员:许美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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