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7〕36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7月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7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水源街逸阳店内,趁店员孙某某不备,盗窃粉色半截袖1件,价值人民币219元。
2、2017年7月4日至5日,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两次来到鞍山市铁东区景子街商场一层亿莎化妆品店内,趁店员赵某某不备,盗窃兰蔻清莹柔肤水2瓶,价值人民币588元。
3、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铁东区二道街百盛商场一层雅诗兰黛专柜内,趁店员张某甲不备,盗窃雅诗兰黛白金级奢宠滋养乳霜1瓶,价值人民币1925元;雅诗兰黛白金级蕴能双钻精华露1瓶,价值人民币2926元;雅诗兰黛肌初赋活原生液1瓶,价值人民币662元。
4、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铁东区胜利路大商新玛特一层兰芝专柜内,趁店员李某某不备,盗窃兰芝水衡舒颜精华水1瓶,价值人民币205元。
5、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四隆大厦第一站店内,趁店员张某乙不备,盗窃绿色皮肤衣1件,价值人民币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等;
2. 证人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孙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二O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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