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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马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高淳区**镇**村**宕**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于2004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5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18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9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4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25日释放。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4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广场**楼**餐饮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在沙发上熟睡之机,窃得蓝色华为牌NOVA4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4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珊 珊

代理检察员:杨中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85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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