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9********,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朋友熊某某居住的蒙自市**路**号出租房内玩时,将被害人熊某某的一部的VIVO牌X27A手机(串号:865679049855732)和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VIVO牌Y67手机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熊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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