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18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41991********,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广河县**镇农民,住该镇**村**号。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11月4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胖某某(另案处理),二人经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步行街**体育用品店门口,趁王某某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裤子口袋内iphone5S手机一部,实物价值4140元。破案后,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刑律,盗窃作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东
代理检察员:朱睿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1、案卷三宗。
2、证人名单及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3、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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