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日生,民身份号码6229261999********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业,户籍地甘肃省东乡县********号,现住址同户籍地该马201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20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行至兰州市西固区西部市场南门王某某经营的某某手机店,强行拽开门锁进入室内,盗得中国移动定制手机A3一部。作案后,该马销赃未成,即将盗得手机遗弃。

2、2020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行至兰州市西固区西部市场南门某某手机店,强行拽开门锁进入室内,盗得店内手机四部、牛仔外套一件。作案后,该马将其中三部手机销赃得款1000元挥霍,外套一件遗弃。

3、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行至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东口某某手机店,强行拽开门锁进入室内,盗得店内“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工作服一件。作案后,该马将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100元挥霍,工作服留下自用。

4、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行至兰州市城关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手机店,强行拽开门锁进入室内,盗得店内数部手机样品,后发现是模型机即遗弃在该店门口逃离现场。

经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二件衣服价格为300元人民币;被盗中国移动定制手机A3一部价格为45元人民币;“星晨营业厅” 手机店被盗两部VIVO手机价格为220元人民币;其余手机及“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因提供的材料不全价格不予认定。破案后,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提取手机两部,工作服一件,其中手机一部及工作服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移交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户籍证明。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

5西价认字(2020)25号、西价认字(2020)4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移交物品清单。

7、被害人王某某、由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翠梅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手机一部;

     3、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