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017,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建昌镇**公租房**栋**楼,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体育路爱可信电子商务公司旁边的巷子盗走一辆黑色欧派电动车(被害人邹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花了人民币2560 元购买的)。
2、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人民医院门诊部后面的停车棚,盗走一辆咖啡色的小刀牌电动车(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年底花了人民币2700元左右购买的)。
3、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人民医院住院部后面的停车棚,盗走一辆白色江峰牌的电动车(被害人上官某某于2018年2月花了人民币3100元购买的)。
4、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实验中学对面的巷子(诊所旁),盗走一辆白色金箭牌的电动车(被害人龚某某于2018年8月花了人民币2800元左右购买的)。
5、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生产路133号8号1楼楼梯口,盗走一辆蓝色金大牌的电动车(被害人游某某于2018年11月花了人民币2600元左右购买的)。
6、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以在南城县建昌镇邓仙岭新村被害人余某某家的自建房门口,盗走一辆粉红色新日牌电动车(被害人余某某于2019年12月花了人民币3100元左右购买的)。
7、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人民医院广场,盗走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被害人刘某某于2018年9月花了人民币3680元购买的)。
8、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南城县建昌镇火车站圆盘右侧的台阶上(经常停放电动车的地方),盗走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被害人崔某某于2019年5月花了人民币3160元购买的)。
上述8辆被盗电动车经南城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鉴定为人民币133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并贩卖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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