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路**城**楼道。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新百盛门口的公交车站处,趁李某甲(男,19岁,本案被害人)送美团外卖不备之机,将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哈啰牌电动电瓶车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50元耗用。
2、2020年6月14日中午,被告人马某某在绵阳市高新区虹苑北路东段的韩式料理店门口,趁冯某某(男,30岁,本案被害人)取美团外卖不备之机,将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30元的蓝色倍特牌超标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获款人民币500元耗用。
3、2020年8月的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三次在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圣高金都小区外停车场收费岗亭,趁收费员李某乙(男,55岁,本案被害人)不备之机,共盗走其放于岗亭内的人民币160余元。
4、202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长虹世纪城小区外的停车场岗亭,趁收费员汪某某(男,55岁,本案被害人)不备之机,盗走其放于岗亭内的人民币90余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因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挡获,其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甲、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 价格鉴定意见;
5.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敏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