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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200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201132001********,贵州省贵阳市人,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晚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随其朋友蒲某某到蒲某某舅舅位于绵阳市游仙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借住,在借住期间趁蒲某某不备,将蒲某某舅舅冉某某放于家中的一只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一根彩金项链盗走,后借故外出将所盗黄金手镯与戒指销赃。后于同年3月9日将彩金项链销赃所得7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黄金戒指共计价值人民币6880元。案发后,马某某已赔偿冉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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