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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吴忠市同心县**镇**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与冯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西里村摘枸杞时,因帮助冯某某用微信交话费看到冯某某的支付密码,遂趁冯某某不在宿舍时,于7月29日至8月9日期间分三次将冯某某手机微信零钱内的2000元钱转到其微信账户内,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游戏充值。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冯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冯某某退还2000元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失主冯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到兴仁镇西里行政村第一自然村李某某家将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马某某传唤至派出所。

3.提取笔录、手机截屏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冯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走冯某某微信零钱内的2000元钱用于游戏充值的事实。

4.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还盗窃的2000元钱,并取得冯某某的谅解。

5.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907****。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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