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69********,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巷村**街**号,现住地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巷村**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到其经营的永**店时发现害人金某某停放在其东邻**商店门口的一辆蓝色电动车未上锁,遂将该电动车推回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金某某。
案发后马某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 哲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55002****)。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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