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址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曾在烟台市芝罘区世昌街18号内12号员工宿舍住宿时所偷配的宿舍钥匙先后4次进入该员工宿舍,窃取失主李某某手表1个、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0元,窃取失主姜某某手机1部。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88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偷配的钥匙进入烟台市芝罘区世昌街18号内12号,窃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偷配的钥匙进入烟台市芝罘区世昌街18号内12号,窃取姜某某VIVOY37型号手机1部。
3.2019年8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偷配的钥匙进入烟台市芝罘区世昌街18号内12号,窃取李某某天王牌手表1块。经鉴定,该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060元。
4.2019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偷配的钥匙进入烟台市芝罘区世昌街18号内12号,窃取李某某蓝色华为mate20X手机1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信息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
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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