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马广存,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烟台市莱山区***板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坊乡**村**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因犯窝藏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阜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广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广存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在烟台市莱山区**路、**工业园等处盗窃他人财物。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50.6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被告人马广存于2019年12月,先后多次在烟台市莱山区**工业园******公司处,盗窃铸铁护栏12节。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570.08元。
2、被告人马广存于2019年12月,先后多次在烟台市莱山区******公司处,盗窃铸铁护栏5节。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80.6元。
3、被告人马广存于2020年1月5日晚19时许,在烟台市莱山区**路南头东侧张某某家果园板房内实施盗窃时,被张某某发现。
案发后,被告人马广存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马广存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广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广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坦白和累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广存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二O二O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马广存现被逮捕羁押于烟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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