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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1********,汉族,小学文化,打工,租住莱州市**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从其位于莱州市**村租房处骑电动车至莱州市**楼**楼,将曼妮芬专卖店落地窗玻璃砸破,盗窃店内绒暖裤1条、内裤35条、保暖裤1条、打底裤8条。

2020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从其位于莱州市**村租房处骑电动车至莱州市**楼**楼,将慕纱内衣店门玻璃砸破,盗窃店内皮裤2条、打底裤8条、袜子26双。

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838元。案发后,被盗内衣物已大部分提取并发还原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等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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