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马某甲在太原市小店区杨家堡小区21号楼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杜某某车牌号为晋A****8的标志牌白色摩托车一辆,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在太原市迎泽区店坡村荣盛小区**座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撬开窗户护栏后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盗窃七瓶酒、三盘半铜电线、一块电动自行车电瓶、黄金耳钉一对、银手链一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并将所盗物品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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