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224199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19时许,利用其事先知晓的被害人王某某网银密码,后登录中国农业银行APP,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元转至自己账户,后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销。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谅解书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闻丽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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