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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路**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6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马某某窜至被害人朱某某住所,采取橇门入室的方法,将被害人的一个钻戒(经评估价值73580元),一条彩金项链(无法评估)、一条彩金手镯(无法评估),两块手表(赠品,无法评估)以及3200元钱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工作非党员证明、平舆县看守所建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平舆县人民医院证明、平舆县人民医院免疫检验报告单6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谅解书、收条、发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保证书;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价认字【2018】第016号;

5.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14张;

6.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0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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