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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2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联系拖车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门口路段的一辆**牌小轿车(约价值为8000元)拖走,以1060元的价格将上述小轿车卖给废品回收站。2020年3月21日20时许,马某某主动到**警务区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17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覃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8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731****,保证金1000元。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物品清单1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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