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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番禺区**街**。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于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本区桥南街南城路609号西街三座一梯的楼梯间,盗去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元),后骑该车逃离现场,并于销赃后将赃款花去。

二、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去到本区桥南街南城路389号新世纪花园名荟阁一梯楼下,盗去被害人陈 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1元),后骑该车逃离现场,并于销赃后将赃款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可可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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