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西灵山县石塘镇红星村委会**村**队**号。2015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荔湾区龙溪凤池村**号**房,趁无人之机,撬锁入屋盗走被害人莫某某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戒指一枚。得手后被告人马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2.2020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大街**号**房,趁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钥匙开锁入屋,盗走被害人邓某某的联想Lenovo小新Air-1411L202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20元)。得手后被告人马某某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元。
3、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荔湾区新爵村百禄巷**号尾随居民入楼,趁无人之机,使用作案工具六角钥匙、钢钥匙打开该楼**房的房门,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随后又在该楼的**房,开锁入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苹果ipad Pro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苹果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00元)。得手后被告人马某某携赃逃离现场,并赃得款人民币52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盗的苹果ipad Pro平板电脑一台、苹果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Lenovo小新Air-1411L2020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缴回,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发票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少兰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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