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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4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6****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分局******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分局******号。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9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9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福田**院立体停车场靠近**村一边的花坛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因醉酒躺在花坛边睡觉,遂萌发盗窃意图,马某某趁杨某某熟睡之机,将手伸进其右边裤兜内,盗走杨某某裤兜内的1部IPHONE X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IPHONE X 64G手机价值人民币3998元。

2019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民警姚某某、万某某出具的查缉证词;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形成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广元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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