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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51998********,回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易门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街道办事处******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因被告人无法通知到案,2020年6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于2020年911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七一国际广场5楼茶奈尔奶茶店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借用同事何某某的手机,用“盛POS”软件分两次通过扫码的方式将何某某支付宝内的1996元盗走。随后被告人逃离现场。2020年9月10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长水机场将被告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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