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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本市**出租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城关区仙足岛生态路“一号铁板炒饭”店门口看见停放着一辆白色两轮电动车未上锁且钥匙未拔,被告人马某某便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蔡某某的白色世纪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通过“转转”APP以19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购赃人华某某,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蔡某某,1900元赃款已发还华某某。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拉认定字(2020)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一辆世纪风牌电动车价值为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于拉萨市城关区**出租房**号,联系电话:1820036****。

2.卷宗2册,光盘3张,一证通1本、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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