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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72********,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镇**村**出租房内,被告人马某某多次使用被害人买某某的手机,秘密将被害人买某某微信内的钱款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经查实,转款金额共计11302.36(壹万壹仟叁佰零贰点叁陆)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转账记录截屏、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将被害人买某某微信内的钱款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转账金额共计11302.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巴桑多吉

检察官助理:娄 飞 飞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堆龙德庆区**镇**村**出租房,联系方式1870800****;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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