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3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33********,回族,中专文化,退休,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玄武区**路**号门卫室,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快递一个(内含玉石手链、玉石项链共十五件,价值共计人民币9403.95元)。
同年4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马某某处扣押涉案的玉石手链、玉石项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玉石手链、玉石项链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记录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应当宣告缓刑,且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家明
检察官助理 李依玲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联系方式:8482****、13390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玉石手链、玉石项链现保存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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