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江检刑检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53********,汉族,文盲,个体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长江东路汽车东站对面**民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商城周边、**村**组路边等地,采用脚钩爬电线杆、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盗窃电缆线7次,共计价值人民币(下同)2042元(其中378元未遂),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0日左右,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工地的东北角处,采用脚钩爬电线杆、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窃得该处电线杆上的广电-9电缆线约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8元;
2.2020年8月22日左右,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扬州市江都区泰山路**厂指示牌旁,采用脚钩爬电线杆、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窃得该处电线杆上的广电-9电缆线约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8元;
3. 2020年8月24日左右,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扬州市江都区泰山路**厂指示牌旁,采用脚钩爬电线杆、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窃得该处电线杆上的广电-9电缆线约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8元;
4. 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工地的东北角独栋别墅外墙处,采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窃得该处电线杆上的广电-9电缆线约3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7元;
5.2020年9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工地向东50米处,采用脚钩爬电线杆、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窃得该处电线杆上的广电-9电缆线约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5元;
6.202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扬州市江都区**镇**村**工地向东100米左右处,采用脚钩爬电线杆、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窃得该处电线杆上的广电-9电缆线约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78元;
7.2020年11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路边,采用脚钩爬电线杆、用剪刀剪电缆线的方式剪断该处电线杆上的广电-9电缆线约200米,被他人现场抓获。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脚钩、剪钳、被盗物品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电缆线进价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高某某的证人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朱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8.被告人辨认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彤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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