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号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泗县**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 年5月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 年10 月19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龙南村**号“**纺织有限公司”被害人徐某某的宿舍,趁无人之际,窃得徐某某放于宿舍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被盗赃款86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3776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