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大港新区、润州区等地采用拧汽车油箱盖、软管吸油等手段,盗窃作案10起,窃得“0”号柴油共计275升,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743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大港新区星卯路107 号新辉浴场门口,窃得蒋某某苏L1****货车“0”号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65元。
2.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南山街道五凤口社区6号门面房门口,窃得贾某某苏LR****货车“0”号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65元。
3.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B4区54号门面房盛达钢结构附近,窃得王某某无牌货车、马某某苏LU****货车、张某某K3****三轮卡车“0”号柴油共计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68元。
4.2019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与二道河路岔口,窃得印某某苏L3****货车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55元。
5.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润州区徐家圩路金山水城四期南侧路边,窃得冯某某苏L1****货车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49元。
6.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B1-08号大和麻将机店铺附近,窃得房某某苏LA****货车“0”号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55元。
7.2019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铭基商贸城石材区路边,窃得刘某甲苏L3****货车“0”号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56元。
8.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大港新区美林湾路华东泰克西北侧路边,窃得薛某某苏L1****货车“0”号柴油50升,销赃得款240元,被盗物品价值314元。
9.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丹徒区瑞山路祥盛华庭6-1号爱之源母婴购物中心门口,窃得吴某某苏LU****客车“0”号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58元。
10.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镇江市京口区塔山路塔山网咖路口,窃得李某某苏L7****洒水车“0”号柴油25升,销赃得款120元,被盗物品价值158元。
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丹徒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 飞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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