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地铁二号线沈阳北站站,将李某某(被害人,女,21岁)上衣兜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附近,将王某甲(被害人,女,44岁)上衣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地铁一号线黎明广场站A出入口附近,将曹某某(被害人,女,50岁)上衣兜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中街站附近,将罗某某(被害人,女,61岁)上衣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天童美语”附近,将程某某(被害人,女,43岁)上衣兜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D出入口,将范某某(被害人,女,44岁)上衣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河区萃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被盗手机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手机;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D出入口监控录像;证人王某乙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曹某某、罗某某、程某某、范某某陈述;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兆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405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马德路,男,1974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740403187X,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北三东路9-2号1-21-5。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德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马德路在沈阳地铁二号线沈阳北站站,将李佳欣(被害人,女,21岁)上衣兜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马德路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附近,将王玉(被害人,女,44岁)上衣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马德路在沈阳地铁一号线黎明广场站A出入口附近,将曹淑梅(被害人,女,50岁)上衣兜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9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马德路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中街站附近,将罗艳敏(被害人,女,61岁)上衣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2019年1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马德路在沈阳市铁西区“天童美语”附近,将程岗(被害人,女,43岁)上衣兜内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马德路在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D出入口,将范静丰(被害人,女,44岁)上衣兜内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盗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沈河区萃华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将被告人马德路抓获,被盗手机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手机;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沈阳地铁一号线云峰北街站D出入口监控录像;证人王鹏超证言;被害人李佳欣、王玉、曹淑梅、罗艳敏、程岗、范静丰陈述;被告人马德路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德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路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德路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兆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德路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40575622。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沈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王英律师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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