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易县西陵镇五道河村华硕电脑门前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经物价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4050元。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易县大龙华乡“农家菜馆”门口盗窃煤气罐两个。经物价评估,被盗的两个煤气罐价格为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未退赃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秀奇
(院印)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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