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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胡某甲、胡某乙(均已判刑)及商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扒窃后,于2019年4月23日、4月24日上午先后到到河间市**集市、沧县**街扒窃未果。同年4月25日10时许,上述四人到沧县**街集市上,扒窃张某某苹果牌XS Max手机一部。经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格为8355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起诉意见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胡某甲、胡某乙、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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