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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3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现租住渑池县****小区西数第*家小院**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月2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2时许,在渑池县**场****小区西数第*家院子**楼,马某某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史某某的出租屋,盗窃白色羽博牌充电宝一个、安卓充电器连接线一根、红色16GB内存U盘一个、白色128GB内存U盘一个、木质手串一串、银元一枚,现金50元。

2020年3月13日13时许,马某某再次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史某某的出租屋,盗窃现金100元和一把房间钥匙。

2020年3月14日10时许,马某某趁无人之机,用盗窃的房门钥匙打开史某某的出租屋房门,盗窃手机充电器插头一个。

经鉴定,马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125元。案发后,马某某已将盗窃物品归还史某某,并取得史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史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现场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扣押物照片、处警、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瑾瑜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小区西数第*家小院**楼,联系电话1753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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