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马回鑫,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284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泰州市高港区**镇**村**组**号。2013年9月30日因盗窃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8月20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马回鑫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回鑫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回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居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马回鑫至泰州医药高新区苏源花园小区东侧工商银行门前停车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居某某置于牌照为苏MQ****的小型轿车手套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及韩币50000元(折合人民币287元),共计2587元,后被告人马回鑫将窃得的韩币50000元丢弃,将人民币2300元用于洗澡、吃饭等个人开销。

被告人马回鑫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回鑫已赔偿被害人居某某人民币25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居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回鑫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回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回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回鑫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回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回鑫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小燕

                                     检察官助理:王仲强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回鑫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