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18时许、2019年3月16日18时许、2019年3月20日18时许、2019年3月22日18时许,先后四次在本市江干区临丁路655号大塘加油站,窃得隔离车道用的水泥墩上的钢管若干。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元,被害单位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虞红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侦查卷6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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