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2室,通过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衣柜钱包内的人民币100元盗走。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4室,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墙角皮包内的人民币70元盗走。
3、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2室,通过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衣柜钱包内的人民币200元盗走。
4、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2室,通过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衣柜钱包内的人民币300元盗走。
5、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2室,通过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衣柜衣服口袋中的人民币230元盗走。
6、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2室,通过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被子下面的人民币400元盗走。
7、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102室,通过钥匙开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床头双肩包内的人民币300元盗走。
8、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4室,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将墙角皮包内的人民币50元盗走。
9、2019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至武义县白洋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204室,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房间,未盗得任何财物。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武义县白街道茭塘村东环路5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朝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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