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93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67********,东乡族,文盲,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号。因盗窃嫌疑,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门口,以借用洗手间为由进入被害人温某某经营的**美食店内,盗走温某某放在店内柜子上的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19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美凯龙**楼**商店,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货架上的背包一个、裤子一条、风衣两件(上述商品标价共计人民币529.60元)。因上述两次盗窃行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9年8月4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1月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星河I**体验店,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店内黑色“华为”畅享10 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该手机标价为人民币1799元)。次日22时许,公安民警将马某某抓获,后从其身上缴获被盗手机。因上述盗窃行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9年11月19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2月1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区**路**商场门口,看见工作人员在此举行商品促销活动,遂趁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专柜内“卡仕尼”红色女士手提包一个(该手提包标价为人民币739元)。工作人员发现被盗后,将尚在该处闲逛的马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盗手提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涉案物品照片及辨认、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黄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义
检察官助理:韩梅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被盗物品均已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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