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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23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22日被原湖北省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南漳县,采取撬锁之手段,盗窃作案2起,盗窃电动车2辆,盗窃物资价值合计1.336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民发广场3号门外停车场处,将李某甲的一辆蓝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二人骑着该车到襄城区欧庙镇销脏,行至襄城区南街因该车没有电了,二人将该车丢弃,案发后追回该车并发返给李某甲。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0.1167万元。

2.2020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到襄阳市南漳县,在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小区停车场,将秦某某的一辆橙色“海全”牌A9型四轮电动老年代步车在停车场盗走,9月1日9时许,二人驾驶该车销赃行至襄州区义乌商贸城时,因驾驶的四轮电动老年代步车与二人年龄不符,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该车被追回并发还给秦某某。经襄阳市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海全”牌A9型四轮电动车被盗时价值1.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盗车辆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秦某某的陈述4. 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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