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湖南省华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本市天心区**酒楼楼面主管熟悉酒楼环境的便利,盗窃**酒楼1瓶52°500毫升内参酒鬼酒、2瓶53°500毫升飞天茅台酒、6包硬盒和天下香烟。之后,被告人马某某销赃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将1瓶52°500毫升内参酒鬼酒、2瓶53°500毫升飞天茅台酒、4包硬盒和天下香烟销赃给杨某某。
经鉴定,1瓶52°500毫升内参酒鬼酒、2瓶53°500毫升飞天茅台酒、6包硬盒和天下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900元。
2020年8月26日9时许,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0年9月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从马某某处扣押2盒硬盒和天下香烟。
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起获的2盒硬盒和天下香烟发还给被害人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盗窃的和天下香烟的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指认监控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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