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东乡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2********,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广河县**乡**村**号,2000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康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0日由临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号张某某家中,盗窃黑色华为畅享9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833元。
2、2020年3月1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罗巷**号于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窃“冠琴”牌女表一块,在张某甲室内盗窃小米2S手机一部,现金3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0元,涉案手表价值208元。
3、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狗娃市场西侧商铺二楼“**生活馆”内盗窃宋某某银白色OPPOR9S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310元。
4、2020年5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临洮县洮阳镇番城路181号包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窃金色VIVO Y67A手机一部,现金2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洮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377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证据目录1份,办案说明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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