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68********,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早上,被告人马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鲜滩村菜市场路边拾捡到了被害人卢某某的VIVO牌手机,后马某某通过多次尝试破解卢某某微信的支付密码后,于3月3日10时许,转走了卢某某手机微信零钱包内的1800元和微信绑定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内的11000元。
案发后,经民警微信联系马某某,马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退赔了被害人卢某某1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所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等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兰
检察官助理:胡力中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鲜滩村,联系电话1822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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